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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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的估价机构可以转让其受托的估价业务吗?
2015年2月3日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whfcjfls.com/
根据我国《建设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因此,受托的估价机构不可以转让其受托的估价业务,但是,当其与拆迁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文章来源: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律师:
刘建忠
[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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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whfcjfls.com/art/view.asp?id=809011547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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