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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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评估应该使用哪个评估系统及方法 公司分立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021年11月29日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whfcjfls.com/

  刘建忠律师,威海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建忠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二手房评估应该使用哪个评估系统及方法

目前,市场中的各类房价评估系统基本采用的都是“比较法”计算模型,即用户将房源信息录入系统后,评估系统会自动寻找与这套房子类型相似的“靶子”房源进行对比。中介公司由于掌握着实际成交价格,所以选取的“靶子”房源为实际成交的二手房。因为不具备交易功能,各家门户网站选择的“靶子”,大多借助用户在网上打出的房源报价。

“在二手房成交价普遍低于报价的前提下,很多网站评估系统在计算价格时都会失准。”从事评估模型开发多年的软件工程师透露,“即便是在房源方面占得先机的中介公司,其价格评估也未必‘百发百中’。如去年全市月均成交二手房1.2万套,即便是大型中介公司,最多也只能占据30%左右的市场份额。而全市在售的二手房小区接近数千个,评估系统无法掌握全市各地区的交易数据,只能依靠个案弥补,评估价格自然难保准确。

可信评估价格源自“官方”

在传统评估过程中,影响一套房子价格评估的因素有几十种,而不限于用户网上录入的那10多种。如果不能提供科学准确数据支撑,网上评估系统更多的是想通过这项服务,吸引用户将手中房子挂牌,促成交易。

“相比之下,传统意义的房产评估,才是二手房交易各方的不二选择,具有法律依据。”房地产业协会有关人士说,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申请抵押贷款、出具资产证明等的依据。

目前,各方认可的传统房地产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式综合计算房屋价值,“收入法”利用房屋市场租金倒推出房价;“成本法”侧重于开发商普遍采用的重置成本,将土地、建安成本等要素纳入评估范围;还有一类是中介普遍采用的“比较法”,即根据周边成交样本价格修正房屋的评估价格。最后,评估人员会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通过上述三种方式计算出的较低数值,确定为一套房子的实际评估价格。购房人据此申请贷款,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而其他各类“评估价格”均不具备这样的效力,只能用作决策参考。

公司分立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分立必须要做审计和评估。

一、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之意思决定

公司分立显然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分立协议之制定

无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于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新设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计划书,存续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契约,这是由于新设分立是由原公司主持进行的,存续分立则会发生原公司与派生公司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仍会发生所有新设公司之间就分立而达成的契约,故统称分立协议并无不妥。

公司分立之信息公开

债权人保护程序之于公司分立制度尤为重要,否则,股东的收益将建立在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掠夺的基础之上,这与法律公平正义的抽象价值显然相悖。公司分立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信息公开分为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事前公开的范围颇广,除应作成分立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外,尚应作成及备置所谓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及债权人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事后公开是指公司完成公司分立后,尚应将公司分立之过程、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总额、继承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承受之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成书面报告,置于公司,供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阅览作为判断是否提起公司分立无效之诉的资料。

公司分立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在公司分立中应该将债权人的利益放于重要地位,因为不加规制的公司分立首先会降低债权所有人最初所依赖的财产的数量或改变财产的性质,但与此同时,也应当避免让债权人在分立过程中过分干预分立的进程,导致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严重偏离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公司分立决议于股东会表决时,应实行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

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的设立有两大目的:一是帮助反对股东能将其股份换取合理的价格而离开公司,毕竟,法律不能强迫反对股东继续留在结构与权利已作改变的公司中;二是作为制衡董事会或大股东的工具,防止其滥用权利任意改变公司结构。作为维权的重要工具,股东应随时享有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我国公司法在构建股份收买请求权及股东异议估价权时,应采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完整的规定股东可以行使相关权利的情形,当然应当包括公司分立情形。无论是公司分立的何种具体情形,只要不属于简易分立中的个别情形,皆应赋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