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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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协议》要谨慎

2017年11月5日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whfcjfls.com/
案情简介:
  张女士委托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所有的某处房屋,并与下家和中介三方共同签署了《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三方约定房屋出售价格为150万,下家在签订合同当日交付中介定金15万元,并交由中介保管。张女士与下家应当于2006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该合同后,15万元就转为房款。《协议》还约定,该《协议》签订之后,如果因为上下家的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正式的《合同》,违约一方要赔偿房产中介公司的全部中介费用。
  当时,房产中介的人员告诉张女士,该《协议》不是正式的买房合同,张女士如果有疑问,以后可以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候再提出来。于是,张女士在没有认真审阅协议的情况下,就草草签字同意。但事后她与下家就其他交易细节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通知中介,不准备再签《合同》了。但此时中介表示,虽然买卖合同没有签,但依据《协议》的规定,张女士要承担双倍返还的定金责任,并且必须赔偿中介的中介费用损失3万元。这等于是张女士要赔出18万元来。

  律师答疑:
  《协议》与《合同》究竟有何区别,房产中介在房屋买卖中应当扮演何种角色,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是许多读者往往忽略的地方。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用以约束双方在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则是上下家与中介三方共同签署,主要应当是规定中介应当提供的服务以及有权取得的中介费用。可见,房产中介绝对只是中介而已,他以提供交易信息和代办手续为主要职责,中介就如同生活中的媒人,只帮你们认识,至于你们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那不是他的能力所及了。
  但是,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一些房产中介提供的《中介协议》越俎代庖,规定了许多《买卖合同》才应该具有的条款,房产价格,房屋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而中介自己的服务则一笔带过。许多当事人在签署《中介协议》时,不清楚其法律效力,以为不是《买卖合同》就不用仔细看,而且往往还轻信中介人员的宣传,以为《协议》只是一个意向,既然不算正式买卖合同,如果房子不要了,付出去的定金也能够退回,或者房子不卖了,拿进来的定金不过退回了事。但是,协议只要经过三方签署,毕竟等同于法律上生效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就上述案例而言,既然《中介协议》中已经规定了房屋价格、付款期限和方式,下家也依据约定,向第三方交纳了15万的定金,并且已经约定了正式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那么房屋买卖双方即使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随意推翻《中介协议》的约定也当然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这种责任不但要适用定金罚则,而且还要赔偿中介费用损失。
  张女士的幸运在于,她是因为与下家在交易的其他细节上没有谈拢,而造成买卖合同无法签署的。由于这个交易细节以前双方没有做过约定,在无法达成双方一致的情况下,她当然有权利不签署买卖合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中介的说法并不正确。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实际上当初张女士对于《中介协议》的性质并不清楚,如果她是因为房屋价格等条件而反悔,那么她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即使买卖合同没有签订,但她确实要以《中介协议》的约定,付出赔偿18万元惨痛代价。

  律师提醒:
  房产中介把《中介协议》做成了小买卖合同,虽然确实有不妥之处,但毕竟也有他们的苦衷。有些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谈妥的条件经常变化,无形中造成了房产中介的巨大损失和风险。因此,许多房产中介公司制作出这样的《中介协议》,其初衷也就是为了促成双方交易,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但是,有些中介人员利用普通购房者在法律上的无知,而欺骗其草率签署《中介协议》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所以希望大家能够从张女士的经历中,吸取经验和教训,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也要谨慎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