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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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购房应归谁所有

2015年10月1日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whfcjfls.com/





    隐名购房应归谁所有
    法律提示:
    基于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隐名与显名是相对而言的,按照《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第三人的除外”。另据《合同法》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规定,受托人基于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委托人转交。
    这里,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照《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此房屋所有权的确定需要经过房产登记,被代理人如果要求代理人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在自己的名下,只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然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更名。
    在此提示大家,在委托他人代为购房时,当事人之间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和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权限等。
    如果您对此话题有何看法或疑问,或者正陷于此类麻烦之中,欢迎与我们联系,您可以给我们打电话、发邮件或者通过网络留言,我们会尽可能的帮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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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律师:刘建忠[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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