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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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审理?

2015年5月22日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whfcjfls.com/
       1、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2、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4、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文章来源: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律师:刘建忠[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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