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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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遭遇房产保卫战 案例解说离婚房产

2015年3月18日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whfcjfls.com/
  有多少海誓山盟、甜蜜欢爱,在爱情全部输掉那一刻变成浮云。当两个人走上离婚之路时,以房子为重头戏的财产分割变得异常敏感。
  也许正因为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自公布的那日起便引来如潮热议,多个城市出现房产证加名现象,最终导致税务总局可能不得不为此出台新的房产证加名征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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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产这些事
  不少人有疑问
  关于房产这些事,近期不少读者拿着自家具体案例请记者具体分析,对于这些问题,本报请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的张建伟律师一一作答。
  房产再成焦点
  丈母娘意见比较大
  在《解释三》中,有不少新增的法则,但坊间热议的是关于房产规定的两点:一是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二是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两条规定让不少女士和丈母娘大为光火,与之相对的则是,婆婆满心欢喜。
  在尚未结婚的张女士看来,这个婚姻法新解保护的是男人的利益,并且为男人出轨扫清最后障碍,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离婚率大大攀升。
  这个解释也让不少专职太太心生几多不快:为了相夫教子,没有工作,但一旦家庭有变,没有积蓄的自己岂不是很吃亏?
  当然,这个解释对那些一心想攀上“富二代”“官二代”的美女或者一心想做小三的美女也是个不小的冲击,因为一旦离婚,就可以拿走男人一半家产的美梦要破灭了。
  已经结婚7年,和老公一起挣钱买房、养房的曹女士则对这个解释不以为意,如果年轻男女一块奋斗一起买房,分手的时候自然一人一半,为啥非要想着谁沾谁的光呢?
  而且曹女士认为,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这一规定,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儿媳妇不能要公婆的财产,同样,女婿也没权要丈母娘买的房子。
  “再好的法律也管不到男欢女爱、海誓山盟,房子只不过是输掉爱情时你维持生存和尊严的一点保障,所以法律把丑话说在前面,首先要理解,而不是争论谁得谁不得房子。”这是白领吴女士的认识。
  记者在不少论坛中看到这样的观点,不少女士认为如果婚姻法新规能对不劳而获的攀“富二代”、“官二代”这种爱情观有抑制,倒是不错的一个社会规范,“如果两个人一起奋斗的婚姻不牢靠,那么坐享其成的婚姻更加不靠谱”。
  一位网友的话似乎更发人深省:这场“只见房子不见婚姻”的全民讨论,让还在海誓山盟中的有情人情何以堪!而如果你经营的是一个没有感情的婚姻,即便要到了房子,谁又会是赢家?
  [案例一]
  丈夫为小三买房,妻子有权追回
  陈女士问:我和丈夫结婚7年了,一年前发现丈夫背着她给情人买了一套房子,正和丈夫闹离婚的她有权追回丈夫给其情人买的房子吗?
  解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的丈夫偷偷给小三买房,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陈女士的财产权利,因此陈女士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追要回这套房子。
  [案例二]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周先生问:结婚前购买的黄金,经过这些年,黄金价格已经翻番。请问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妻子有份吗?
  解答:《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结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自然增值,应属于周先生个人财产。
  [案例三]
  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马先生问:5年前我结婚时与妻子约定,婚后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变更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婚后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去年我们离婚了,妻子要求我把房子过户给她。这份婚前赠与合同有效吗?
  解答:根据《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所以,如果马先生不愿意将这套房子过户给妻子,妻子要求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房子还归马先生。
  法官:
  新解对男女双方都公平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的法官陈春阳也认为,这个法律其实很公平。
  据陈春阳介绍,现代人的离婚越来越复杂,其中房产等财产纠纷日益成为焦点。
  所以为了解决离婚纠纷中的财产问题,从2001年起,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
  第三次也就是这次,主要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做出细化。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第二次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但并不详细,本次进一步明晰,正是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在离婚率高、纠纷也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下,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选择。
  陈春阳说,实际上,这个《解释三》出来前,我国早已颁布《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在离婚案件中,也普遍适用上述法律,“这个最新司法解释把这些法律用明文的方式合并到一起,方便审理,也能使审判结果更加统一。”
  陈春阳举了个例子:《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适用的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中的赠与规定。当然,该条此次在新解释的突破在于“婚后”二字,强调了尊重赠与人意愿的立法宗旨,突出了赠与的真实意思。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以解释中的第十条为例说明法律的公平,第十条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而且这一条,适用的正是《物权法》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关原则。”这名法官说。
 


文章来源: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律师:刘建忠[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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