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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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夫妻房产如何过户

2018年1月2日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whfcjfls.com/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夫妻房产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女性利益保障,那么应该如何办理夫妻之间的房产过户和加名字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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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夫妻之间房产登记分为更正登记和转移登记。
  具体为:夫妻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如果当时只是以一方姓名登记,现在要加上另外一方名字,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办理。
  如果是婚前一方取得的房产,婚后要求增加另一方名字,可以通过转移登记办理。原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现要登记到另一方名下的,同样可以通过转移登记方式办理。上述情况只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并带上双方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证件前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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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章来源: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律师:刘建忠[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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