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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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人员调动仍住原单位宿舍收租的问题的通知

2015年11月29日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whfcjfls.com/
  近来因整顿编制,干部下放,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较大,有些单位询问工作人员调动后,仍住原单位公家租赁的宿舍,其租金如何处理,兹答复如下:
  1.凡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调动,除由调入单位根据可能协助解决调入干部的宿舍问题外,在未获得解决以前,暂住原单位公家租赁的民房宿舍的,如系在改制前由公家租赁的民房宿舍,原按省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规定缴租的,可仍按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标准向本收取。
  2.如原系机关代为承租的民房宿舍(包括房地局出租的民房),共租金原系由住用的工作人员负担者,应仍由住用人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