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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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合同也在玩“霸道”?购房者质疑有违合同法原则

2015年11月19日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whfcjfls.com/
近日,成都市高新区的刘先生致热线电话讲述说,作为一个消费者,他认为购房合同有点“霸道”,购房贷款者几乎没有任何和银行商量的余地,“你只是按照银行的规定最后按个手指印和签字,没有一点商量的空间。” 
   
    确实,在现在的购房消费大军中,目前按揭购房者占了绝大的比例,所以银行按揭贷款和许多购房者发生了消费关系。 
   
    目前成都市销售市场,购房者签订房屋贷款合同时,不能任意挑选办理房屋贷款的银行,他们只能接受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由于有这种垄断前提,购房者又必须接受银行提出的格式条款。有的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往往会利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将一些不平等的内容强加给购房者,或者大多数贷款合同中都有意地回避了银行的违约责任。 
   
    银行:行业规定这样做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按揭贷款格式条款“霸王”合同,银行是怎么看的呢?记者采访了某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主管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负责人,他说,银行使用格式合同,购房者可以避免大量重复性的条款协商程序,节省时间,方便重复使用。银行工作人员有限,而且按揭贷款的合同其实是有相同性的,有些内容也不是消费者想象的可以“讲价”,其实银行贷款的这种特殊性规定了不得不这样做。 
   
    针对银行的这种说法,成都市某业界专业人士反驳说,当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处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绝对优势地位,以至于对方当事人不得不跟他签订合同的时候,他就有可能利用这种地位将自己拟定的含有不平等内容的格式条款强加给对方。现在的购房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和开发商、银行签订格式化的合同,严格意义上说这种“霸王条款”严重违反了合同法上最基本的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格式合同应控制 
   
    成都合泰律师事物所何佳林律师说,在目前的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买房没有选择银行的余地,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购房者应该注意到哪些问题呢?他提请购房者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按照《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并且还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二是《合同法》第40条还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况,该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是有的银行对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往往会有意识地含糊其辞,使消费者在一头雾水中签字盖章。如果将来合同发生纠纷,那么合同双方当然会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含义产生分歧,这就存在一个怎么样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的原则,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当消费者与银行对如何理解这些格式条款产生分歧的时候,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对银行作出不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