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名下房产是否可以抵押,是否具有抵押效力?由于本案抵押合同签订时,房产抵押人林某辉刚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法独立作出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且其至今未对抵押行为予以追认,故该抵押担保行为无效,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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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福建省长乐市某银行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为期一年、3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以林某光、王某云、林某辉、王某春各自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时,林某辉年仅10周岁,是抵押房屋的“娃娃业主”。借款人公司未按期还款。2004年,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承受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资产管理公司随后向法院诉请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借款。
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纺织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林某光、王某云、王某春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林某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请求。
■以案释法
孩子不能行使担保权
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抵押合同签订时,房产抵押人林某辉刚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法独立作出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且其至今未对抵押行为予以追认,故该抵押担保行为无效,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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