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从化市建筑物防盗网、飘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从化市建筑物防盗网、飘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从府[2004]60号
(从化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1日颁布10月1日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建筑物防盗网、飘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2004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城市规划局反映。
从化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从化市建筑物防盗网、飘篷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防盗网、飘篷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防盗网是指设置在建筑物窗户及阳台、平台和外走廊扶手面以上,用于安全防护的构筑物。飘篷是指设置在门、窗户上方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构筑物。
二、在本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物设置防盗网、飘篷适用本办法。
三、建筑物防盗网、飘篷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安全等要求,并遵守以下设置:
(一)同一小区内的建筑物或单独设置的单体建筑物的防盗网、飘篷应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材料、统一色彩、统一式样,并做到结构安全,外形美观。
(二)建筑物窗户防盗网的装设,应在建筑物外墙面内,不得突出外墙面,并作活动式样网或至少有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以确保消防安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建建筑物和临街立面的窗户防盗网必须设置在窗户玻璃的内侧。
(三)阳台、平台、外走廊扶手面以上不得装设防盗网。在进出阳台、平台、外走廊的门框处可统一设置防盗门或栏栅。
(四)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不得设置防盗网。
(五)阳台、平台、外走廊扶手面以上需设置安全护栏的,护栏高度不得超过30厘米,向外伸出宽度不得超过10厘米,其色彩与外墙面主色调要一致,小区或单栋建筑物样式要统一。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防盗网、飘篷的,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报建时提出设计要求,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建设市政、公安、城市监察各执法队伍按各自职责协助市规划部门执行本办法。对于已验收的建筑物由城市监察巡查。违章建设的防盗网、飘篷参照违章建筑处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颁布前的建筑物已设置的防盗网、飘篷,根据城市建设及发展的需要,由城市规划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三条制定规划,逐步实行整治。
六、凡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镇、街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废止从府〔2000〕7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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