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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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风险的表现形式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该如何进行价格评估

2021年12月14日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whfcjfls.com/

  刘建忠律师,威海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资产评估风险的表现形式

资产评估风险的表现形式

由于资产评估活动涉及经济领域的广泛性,因此,资产评估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两类,即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

1.不可控风险

不可控风险又称刚性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本身不能直接控制的,但又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发生错误或重大偏差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法控制。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法律法规欠缺带来的风险。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评估行业本身也没有制定完整的法规体系。我国评估监督体系尚未形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也很难验证。评估人员缺乏充分的执业法律依据。

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带来的风险。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各部门在具体实施管理职能和制定执业标准时造成政出多门的局面,影响了资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为特定目的干预评估活动,强行参与评估,甚至人为操纵评估结果,严重影响了评估结论的公正性,造成资产评估值严重失实。

市场信息不完善带来的风险。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很难找到公平的估价标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市场交易信息、相关技术参数不充分,信息的可靠性不高,增大了评估师的评估风险。

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产生的风险。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形成和发展的时间较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评估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未形成,使评估师缺乏充分的执业依据而带来风险。

2.可控风险

可控风险又称柔性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能够控制和防范的风险,这种风险取决于评估机构内部评估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评估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高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评估机构内部管理不健全可能带来的风险。

比如,个别评估机构法制观念淡薄,将某些不合法或有争议的资产也进行评估;采取压价、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承揽业务;在承揽业务时违规操作,为关联方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客户提供评估服务;评估机构规模大小、人员结构、执业水平等因素与评估目的存在差距等。这些状况都可能给评估机构带来风险。

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但在实际执业过程中,有些评估师过分依赖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忽视对资产价值尺度判断的市场性,无原则地满足委托方的不当要求,明显高估或低估委估资产价值等等,由此导致评估风险。

评估人员专业水平有限、执业能力不足而带来的评估风险。

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但是,实际中评估师个体的知识结构和评估经验总是有限的,而评估对象及面临的客观环境在不断变化,这就会使评估结果存在发生错误的可能。即使执业经验丰富的评估师,也可能由于评估对象和环境的复杂性出现判断失误而引发评估风险。

实际工作中,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有时候两者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有些可控风险的产生就是源于不可控风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该如何进行价格评估

很多人的手中都有土地使用证,有了土地使用证也就意味着我们对这块土地有了使用权,当然,也可以选择租赁出去给别人用,而租用这块土地的人需要缴纳租金给出租者,并且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这块土地,那么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该如何进行价格评估,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该如何进行价格评估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由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及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可以转租、转让或抵押,但必须依法登记。承租人在租期内有优先受让权,可以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转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各种经济活动,尤其是转让、抵押、出资等,需要对其进行估价。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估价尚在探索之中。

估价思路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实际上是土地租赁权益的价格。土地租赁权益是在承租期内,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承租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现值高于合同土地租金现值的部分。从价格构成上看,包括已付土地费用和合同权益两部分。因此,估价的基本思路,首要的就是求取承租期内土地纯收益扣除合同土地租金后的余额的现值,相应的估价方法为收益法;其次,当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之前已支付有关土地费用时,亦可从成本途径进行估价;再次,因为承租土地可补交使用权出让金转变成出让土地,可以以出让后地价减去应补交的出让金作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因其取得前提不同,权益内涵各异,可比性不大,市场交易资料极少,目前还难于应用市场法估价。

估价方法

租金差额还原法。租金差额还原法是从土地市场租金与合同租金的差额出发,求取未来租期内租金差额现值的一种方法。具体可根据市场租金和合同租金各自的变化规律,以一定的数学模型加以拟合,选用适当的数学模型计算出市场租金和合同租金各自的现值。两者之差就是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承租土地残余法。承租土地残余法是假定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将其出租,把租赁总费用和建筑物纯收益从不动产总收益中扣除,得到属于承租土地的土地纯收益,以适当的土地资本化率将该土地纯收益进行还原,得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出让金扣除法。出让金扣除法是以承租土地假定办理出让手续后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除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余额作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出让金扣除法以承租土地在租期内可优先办理出让手续转变为出让土地这一规定为出发点。

承租土地成本法。承租土地成本法是以承租人取得并开发土地所耗费的费用之和为依据,再加计适当的利息、利润以及可能分享的土地增值,估算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承租土地成本法相似于土地估价中常用的成本逼近法,要对发生的土地取得和土地开发费用,以估价期日的客观费用标准进行重置。

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年限。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